「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爭議與保障」座談會會議實錄
一、緣起: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於經發會決議達成共識後,勞工退休新制儼然成
形,但尚有許多爭議點,於政界、勞工界、學界熱列討論中,中華民
國退休基金協會於本次座談會中邀請到各界人士,希望籍由各方專家
寶貴的意見及互動式討論,使制度的設計更為圓滿周延。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三、時間地點: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中國輸入銀行第一會議室
四、主持人:
符寶玲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五、與談人:
王儷玲 政治大學教授
郝充仁 淡江大學教授
陳伸賢 經濟部參事
陳聽安 考試委員
單驥 中央大學教授
楊永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長
鄭村棋 台北市政府勞工保險局局長
(按姓氏筆劃排序)
六、列席單位及代表:
銓敘部退撫司 江汶珠副司長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會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會 柯輝芳專員
勞保局財務處 李靜韻專員
中央信託局勞基投資科 謝美玉襄理
黃美琴經理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呂芳燿召集人
建弘文教基金會 胡斐雯專員
主席:
台灣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廣大勞工人口的老年生活如何
保障,實為重要且嚴肅的課題,目前正值勞工退休金條例修
法之際,如何將勞工制度設計的更好,為各方關心的焦點,
故希望舉辦本次研討會,廣納各界意見,以提供修法者參考
,以下請各位與談人就今天主題發表看法。
陳參事伸賢:
勞工退休金制度實施雖然由來已久,但卻問題重重,包括:
1. 勞工需在同一事業服務期滿才能領到;
2. 一旦發生關廠歇業的公司,員工退休金領取權益完全無
法獲得保障;
3. 舊制對雇主負擔重,且未來給付成本不易估算;
4. 一旦提撥至中央信託帳戶後,非符合領取條件不能提領,
影響資金週轉率;
5. 對人力資源運用不利,因為員工一旦轉業或更換公司均無
法領得退休金;
6. 不利中高齡員工更換工作,因為許多雇主不願在進用員工
不久後,便須付擔高額的退休金等問題下,逐漸對舊制改
革形成共識。
勞委會很早便開始規劃勞工退休金新制,在民國84年以前,
當時規劃方向是以附加年金制為主,但84年之後,政策改以
個人帳戶及可攜式制度作為新制主軸,但勞工團體仍堅持延
續過去的規劃,以附加年金制為主要訴求,因此對二種制度
的採用一直有所爭議,直至今年的經發會,經過各方協商後
,方對新制達成共識。
過去文獻對於老年生活保障制度多有討論,一般區分為三層
,而目前經發會共識所討論的勞工退休金是屬於第二層部分
,亦即企業年金,雖然在許多國家,此部分多是由勞資協商
決定,但我國目前勞基法規定是強制雇主提撥,而我們十分
明白,除了靠目前的退休金保障外,第一層的社會保險或國
民年金必須增加,勞工退休生活才有足夠保障。
在各方代表於經發會協商後,已對勞工退休金制度產生一個
妥協的共識,但其中仍有一些待釐清處,例如所謂附加年金
制的「附加」究竟意指為何,是否有基礎年金?附加年金制
是否有社會保險含義?在政府財政不介入的情況下,附加年
金制能否自給自足,而不發生制度失敗?許多勞工反應新制
有三種制度,過於十分複雜,不易選擇等。
根據經發會協商結果,勞委會隨即對新制草案進行調整,並
歸納以下重點:
1. 勞工可依未來所欲領取退休金的方式,決定採行的制度,
若想一次領取,可採個人帳戶制,如果想領月退休金,則
採附加年金制;
2. 雖然政府財政不介入,但仍負責基金監督工作;
3. 由政府負責催繳工作;
4. 附加年金制採每三年精算一次,一旦發生財務問題,馬上
重新調整,目前精算結果是每年的提撥佔退休前薪資的千
分之8,工作30年所得替代率為24%。
陳考試委員聽安:
新制訂立的三制並行其實是政治妥協的結果,而附加年金制也
隱含了社會保險的概念;在世界各國行之有年的社會保險制度
,其實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實施的社會需符合幾個主
要成立要件:
1. 人口結構須穩定,否則易發生老化過快而無法支應的情況;
2. 給付與提撥要相當,不能入不敷出;
3. 沒有政治干預,完全秉持社會保險概念實施;
4. 全體勞工的意見均得到反應,而非僅照顧部分有聲音的
勞工。
我國目前所推行的勞工退休金新制-附加年金制,是否對以上
成立要件都能符合,如果不能符合,未來發生制度失敗的可
能性將會很大,加重社會成本。
王教授儷玲:
我認為將退休金新制改為可攜式及年金制,是一種立意良好的
改變,但新制的附加年金制,對雇主提撥率設限在6%,不足部
分由員工補足,則失去原先保障的意義。
許多勞工擔心一旦退休金改為確定提撥制後,未來需承擔很大
的給付風險,因此不願採行,但有些須澄清的觀念是,不論個
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其實都存在著給付風險,而設計良好
的制度,是可以藉由風險控管等方式將風險處理掉,所以風險
不會太大,針對此一論點,我會稍後再作補充說明。
鄭局長村棋:
我認為新制本身如有設計缺陷的部分,就應作修正,而非含糊
略過,造成日後適用的困難。此外,有些問題在此請教各位專
家
1.新制對原舊制勞工的利益並未考慮,使過去已工作數十餘年
的勞工,在舊制下領不到退休金,在新制下亦無機會獲得保
障,因此是否有對目前已適用多年的舊制員工進行其他的保
障計畫;
2.目前新制過於複雜,許多勞工根本不知如何選擇,其實計畫
不在多,只要能提供勞工退休後保障的計畫均可;
3.目前的制度是否屬於企業年金,而新制對勞工提供的保障是
否足夠?
單驥教授:
就目前新制的三點共識,我提出下列意見:
1.目前各方代表立場不同,對於制度的適用性及優缺點爭議不
休,我建議可由制度設計者、勞工主管機關、及其他勞工團
體各自設計良好制度,讓勞工充分了解後,自行選擇,由於
退休金屬於勞工權益,因此由勞工自己決定是最好的結果;
2.新制的附加年金制,對雇主設立提撥上限,而且在政府不出
錢的前題下,造成勞工必須付擔不足額部分,但是否會成為
世代互助而影響到制度的永續性,值得探討,此外由於政府
不出錢,未來勞工退休金制度公權力介入的正當性亦受影響;
3.未來三制實施後,相關行政作業及管理法規應作詳細設計及
規定。
在上述三項意見下,我亦提出三點解決方式,
1.勞工在選擇制度時,謹守「不貪」原則,否則承諾給付額愈
高,未來發生給付失敗的可能性愈大;
2.所設計的制度未來應可實施,而不是設計一個連設計者都不
敢參加的制度;
3.新制應儘快實施,並且開放由勞工選擇。
再談到給付估算的問題,在我對新制的提撥率進行估算的結果
發現,將提撥率設為6%的情況下,個人帳戶制領取額與附加年
金制的月給付額間,會出現2.08%的差額,這也就是要由員工
自行補足部分。
另外在草案部分,有以下幾點意見:
1.勞工選擇新制的權利應開放至退休前五年均可變更,讓勞工
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2.第22條勞工提撥部分以6%為上限的規定,應予放寬,如果是
考慮稅負優惠,則在稅負部分規定優惠上限即可;
3.草案公式的S/M應加括號,以免產生誤解;
4.有關其他年金制部分,如果係由公司自行控制經營該公司的
退休金,例如金融控股公司自行設立退休金制度,並且自行
經營管理,則對公司的員工而言,是否會風險過於集中;未
來員工轉業時,各制度間應如何轉換;雖說設計的制度須報
主管機關核定,但一旦未審核出其中問題,應由誰負責?
陳參事伸賢:
關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其中對舊制員工權益保障,我們態度
是認為應由勞雇協商決定,如果協商成功,則舊制員工權益可
獲得保障,如果協商不成,員工仍可於符合舊制條件後再予領
取;先前勞工團體代表對此問題的看法,是認為應以退休前的
薪資標準計算,其實尚未退休,以退休標準計算也不見得合理
,因此我想只要是對勞工有利的方式計算均可;過去舊制實施
時,有許多公司逃避退休金的繳納,因此不論舊制新制,對退
休金催繳的功能都須加強。
目前新制很清楚將勞工退休金歸為第二層保障,但現在第一層
保障尚未開辦;其實勞工老年生活保障部分,勞保的保障額一
定要加厚,勞工的保障才會完整,而附加年金制與個人帳戶間
財務缺口部分,應由勞工自行補足。
另提到可將選擇轉換制度的年限放寬,雖然對勞工會較好且實
務上可行,但是我們擔心發生道德危機的問題,一旦附加年金
制發生財務不佳時,就移轉至個人帳戶制,如果能夠克服其中
轉換計算標準的問題,放寬轉換年限應是可行的。
鄭局長村棋:
目前新制對舊制催繳部分並無規範,即使空有年資亦無法領到
退休金,對勞工而言,訴諸法律求償又遙不可及,對雇主而言
,根本也無錢給付,因此現行舊制對小企業的員工保障較少,
在新制中亦對此部分略過,我認為勞工退休金制度應是大小企
業的員工都能得到保障,而不是僅照顧大企業員工,所以應從
社會保險角度切入,而非僅討論企業年金。
主席:
對於退休金保障問題,我想舉出美國的例子,目前在美國有勞
工退休金保障的人口僅佔全體勞工的63%,但美國的法案規定,
公司一旦承諾給員工退休金,就有義務支付,如果公司一開始
表明公司福利中沒有退休金,亦不需要強制規定給。至於有承
諾給付退休金的公司,除了依法可強制要求公司給付外,還有
退休福利保障公司作為後盾,以保障員工的退休金。
所以在美國不是每家公司都需要支付退休金,端看各公司規定
,但目前國內法規規定雇主必須強制提撥,因此雇主無法選擇
,但勞工在選擇新制制度後,是否仍會發生制度失敗的問題,
尚有待精算方面的專家解惑。
郝教授充仁:
我們目前討論的勞工退休金分類,在世界銀行的三層保障中,
應屬於企業年金部分,而非社會保險。在許多社會福利的國家
,第一層社會保險常發生無法支應的情況,多與剛才陳聽安委
員所提到四項成立要件無法達成有關,也因此發展出由勞工自
己保障自己的觀念,即第二層與第三層企業年金與個人年金的
部分。
過去舊制裡包含社會保險概念,使原本企業年金部分模糊化,
如今都必須調整,至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舊制其實已面臨走
不下去的情況,使新制成為一條非走不可的路,我想部分中間
的勞工真的是被犧牲的一群,過去舊制得不到保障,現在新制
也得不到;但對年輕的工作者而言,新制愈早開始實施,未來
可領到的機會愈大,而對弱勢團體的保障,可以從社會救助或
社會保險角度思考;至於退休金制度究竟採確定提撥制或確定
給付制,則歸於勞雇關係決定。
鄭局長村棋:
有幾點問題請教各位專家,
1.依前面各位的論點,是否台灣根本不可能實施社會保險制,
否則為何不能在目前的勞工退休新制部分,納入社會保險部
分;
2.各位都認為目前我國的勞工退休新制屬於企業年金,但我認
為在當初規劃時,並非單純僅有企業年金的構想,反而主要
是社會保險概念,可是目前討論勞工老年退休保障時,都僅
限於企業年金部分,而對政府責任的社會保險部分完全略過。
郝教授充仁:
有關弱勢團體的保障,是屬於政府責任,但這屬於國民年金或
老年福利問題,與目前討論勞工退休金屬於勞雇關係的部分,
為不同的保障層次。
陳考試委員聽安:
回應鄭局長的問題,實務上第一層與第二層不是不可能結合,
但礙於目前勞基法的規定,使得勞工退休金成為一個看得到郤
吃不到的餅,因此最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可以真正保障全體勞
工的權益,而不是僅照顧大企業員工。過去舊制雖然好,但中
小企業的員工可能從沒想過可以領到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反
而可能領到,因此實施新制後也許才真正達到保障目的。
楊組長永芳:
回應鄭局長的看法,過去舊制實施時,許多企業未將退休金視
為公司成本的一部分,但這也隨著過去商品外銷,一併成為成
本減項出國了,經過多年,勞工要退休而公司未提撥所需相關
的費用,退休金問題逐漸惡化成為一筆無法解決的帳,舊制的
員工空有年資,卻領不到錢;在現在新制規劃時,我可以理解
對舊制部分未討論的心情,但是經過多年不良的實施結果後,
過去留下的帳由現在的社會負擔,是否公平,應該是個嚴肅的
問題。
我想解決此一問題的方式,也許可參考目前解決金融機構壞帳
而成立基金,財源為稅負收入,化為全民負擔,對於基金運作
方式及如何彌補勞工保障缺失部分等問題,另再作詳細規劃。
至於大家所提到三層保障的觀念,1994年世界銀行提出此意見
時,有二個並行的重要原則,第一是提供老年生活保障,第二
是注重經濟成長;現在大家討論到此一問題也應該注意在兩者
間取得長遠平衡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銀行在今(2001)
年元月,對其所提出的三層架構推廣情形提出了檢討,特別是
對制度的建立進行多面向的思考,結合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
的特色,對各種形式的改革作了廣泛的分析,顯示了退休金制
度的設立其實是可以跳脫傳統非確定給付即確定提撥的簡單思
惟,而有相當多元的選擇。
在一些社會福利制度發展良好的國家,經過多年退休金制度的
實施,結果顯示都是走在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的中間路上
。例如就目前瑞典的退休金制度來看,便是屬於此類,稱為名
目的確定提撥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其中
幾個重要的觀念,例如:
1.維持社會福利國家觀念,政府負責保證每個生產者可隨國內
每年產值分享到應得的果實;
2.雇主的責任隨每年提撥額結清;
3.不採基金提存式,而採隨收隨付制;
4.提供退休年齡與重行加入等方面較大的彈性;
5.由政府負責退休金的發放。
其實制度的設計是很靈活,綜觀目前國內新制的眾多問題,也
許未來可朝兼採DB及DC二制特性而設立新的制度方向思考,仍
必需說明的是瑞典方式是實施在公共退休金制度前提下,這也
間接說明了企業年金在不同政治體制的思惟下,亦可能由政府
部門高度介入。吾人參考其例,或許必須注重基本社會的條件
與差異。
王教授儷玲:
關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我認為舊制員工的權益不應完全忽視
,而較為合理的作法是採賦益權(Vesting)的概念,就是依
目前員工工作年資,計算從現在一刻員工離職,雇主必須給付
的退休金數。
在美國的公司,不論採行DB或DC,均有賦益權給付的義務,只
是計算方式不同,而我國會計18號公報,亦對此有所規定,因
此新舊制轉換的問題,可以從這方向切入。
針對目前新制三種的給付問題,我想可籍制度的設計提高勞工
的保障額,對此我提出一些參考作法:假設將勞工退休金雇主
提撥6%部分設為第一層,由勞保局交付一般商業保險運用,預
定利率為5%,則精算結果顯示,一位勞工從退休到死亡,所得
替代率約為25%到30%;若依舊制計算,工作30年,累積薪點至
45個積數,年資成長率為2%,則退休時購買一個商業年金,給
付至死亡為止,預定利率為4%,所得替代率為20%~23%,如果
再考量通膨情況,則所得替代率會下降至15%~16%,計算結果顯
示,新制不會比舊制領得少。
另外勞工自行提撥6%為第二層,有不同的投資選擇,進行額外
投資,並隨本身風險偏好決定投資組合,則所得替代率會隨投
資風險情況不同,從30%至100%以上,可大幅增加所得替代率。
過去美國就是將退休金委由多家專業投資機構操作,籍由投資
選擇的多樣化,增加報酬率,因此我們可以參考這種作法,將
第二層企業年金委由商業保險或投信投顧作專業的運用,產生
較佳的報酬,並對勞工提供足夠的保障,如此亦與第一層社會
保險目的作區分。
主席:
過去我一直提倡個人帳戶制,主要原因在於舊制雖然保障較佳
,但實際上許多員工根本領不到,但改為個人帳戶制後,至少
帳戶是自己的,不會發生領不到的問題。此外新制草案的部分
,目前規定勞工提撥薪資6%為上限,我認為應修改為上限絕對
金額,並且考量全體勞工薪資水準後訂定,否則高、低薪階級
均提撥6%免稅,對低薪階級將十分不公平。
郝教授充仁:
在美國401(k)或IRA,是以美金2000元為免稅上限,我認為我
們也可以比照,再依國內稅負情況調整。
陳考試委員聽安:
雖然目前新制對於舊制的員工權益均未保障,是件不恰當的作
法,但剛提到可由租稅或全民負擔的方式來補償舊制員工,其
實學理上對此種作法存著很大的爭議,因為潛在的涵意是,部
分不守法的企業逃避提撥責任,須由全民承擔。
另外剛計算勞退的所得替代率為24%,如果再加上勞保的部分,
似乎也不過40%至50%,均偏低,但因為這些計算都只考慮雇主
提撥6%的部分,勞工本身並未提撥,所以建議可將附加年金制
與個人帳戶制加總,成為一個整體勞工退休金,才能得到足夠
的所得替代率。
而未來個人帳戶制的風險控管將十分重要,因此應加強資訊透
明化,由全體勞工來控管,而非單靠主管機關或勞保局。
陳參事伸賢:
目前勞退是屬於第二層保障,如果要加上社會保險部分,我想
制度設計應是可行的,只要將雇主的責任設計在僅限於提撥6%
,其餘社會保險提撥責任屬於政府。
舊制勞工如果要結算年資,可以再與雇主協商,而這是屬於私
權部分,政府是否適合介入,仍有待商榷。至於如果因為員工
更換工作,使得前公司採用第三制其他可攜式制度的提撥率,
高於更換工作後公司所採的提撥率,則可由勞工自行提撥補足
,所以可能提撥率會不同,但給付是相同的;此外這些經核准
的其他制度,原則上一定比前兩制好,才會通過,而且為可攜
式,因此不會有勞工更換工作是否可帶著走的問題。
其實我們有訂定提撥上限,目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此
外,這些稅負優惠是屬於遞延優惠,不是不繳,而是等領到退
休金的時候再繳。
鄭局長村棋:
我的問題還是舊制勞工保障的問題,勞工退休金的的規劃目標
應是在退休拿到錢,因此我建議舊制勞工的年資一併納入新制
計算,至於財源由政府想辦法,而不是當舊制實施有問題時,
就改實施新制,而把過去舊制的問題擺著不解決。
江副司長汶珠:
舉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例子來看,雖然我們基金從84年才成立
,自89年7月經過精算後,假設收益率為7%,提撥率須達15%以
上,才能達成長期財務平衡。目前勞工提撥率僅6%,所得替代
率僅24%,對勞工的保障實在偏低。
再回應調高提撥率的問題,自去年精算結果出來,顯示如果繼
續依目前現行提撥率執行,則軍人在94年,教育人員在98年,
公務人員在99年基金會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軍人在102年,
教育人員在110年,公務人員在115年,基金會發生破產,因此
調高提撥率成為必然的路。
當時的共識是公務人員一次調高至8.8%,教育人員第一年提高
至9.4%,第二年提高至10.8%,軍人分二次提高至12%,但此決
議送至主管機關,最後的結果是軍公教一致提高至8.8%,由於
軍公教退休給付條件不同,但經過多年努力,最後只提高了0.8%
,所以要提高提撥率是十分困難。
王教授儷玲:
我建議在個人帳戶制下,增加不同的投資選項,由勞工選擇,
如此勞工可隨本身風險偏好,作不同的選擇,也才有可能在不
增加提撥的情況下得到應有的保障。
主席:
目前眾多問題都環繞在勞工老年生活的福利給付問題上,所以
我有最後一點建議,將勞工退休金條例改為勞工退休基金條例
,把問題重心著眼在如何籌措勞工退休基金的財源,而非勞工
老年生活的福利給付,而將福利給付部分問題歸於人事制度的
設計。
過去許多雇主籍由各種名目,逃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現在新
制重新立法對基金提撥的制度加強,也就是將重心放在如何籌
措勞工退休基金的財源,我想這也是今天協會舉辦本次討論目
的。未來加入WTO後,企業競爭加劇,也許會造成許多勞工人
口失業,而這些失業人口保障的問題應納入失業補助部分,屬
於社會福利之一,而不是勞工退休金。
感謝各位專家於百忙中,撥戎參加今天的討論,希望以後還有
機會對於今天的主題再作探討,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