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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保障—職業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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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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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誕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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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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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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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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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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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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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撥繳: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8%至12%之費率計算。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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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退撫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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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制度簡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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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73.7.30制定)有關退休法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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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確定給付制,雇主提撥每月工資總額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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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是承辦機關,參與對象是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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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提存於中央信託局(現為台灣銀行),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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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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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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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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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制度簡介-勞工退休基金(勞退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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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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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退休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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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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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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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2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達全體勞工人數1/2以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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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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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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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退撫儲金制度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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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私立學校法及教師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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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擔任收支管理運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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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儲金新制採「確定提撥制」,輔以「分戶立帳」、「集中管理」、「監管分立」、「可攜式」等原則,將提撥之金額交由健全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期使基金投資收益更具績效。在法制上,類似韓國模式訂定特別法律,統一辦理,並由國家監督;在基金管理上,接近美國及澳大利亞模式,採個人帳戶制,並委託金融機構運用孳息;在給與方式上,則與絕大多數國家相同,提供定期退撫給與之選擇,符合世界年金給付主流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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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金經費來源:係按教職員本薪2倍之12%,按月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帳戶。其中教職員負擔35%、政府負擔32.5%、學校負擔32.5%。學費百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帳戶,支應儲金建立前教職員年資退撫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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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職員、學校及政府,按月共同提撥儲金至教師個人帳戶,俟教職員退離時,一次領取儲金之本金及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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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金制退休金以一次給付為原則,另提供商業年金保險,供退休教師選擇採定期給付方式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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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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