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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金額;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考量各社會保險的衡平性,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調高為2個月。另鑑於請領遺屬年金者,部分受益人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離家而暫時無法聯繫,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俟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為確保遺屬之權益,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條文,明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的被保險人,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就不適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的特色

特色

保險費率

現行9%
法定6.5-12%

投保薪資

18,282元

保險費負擔比例

一般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者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與勞保採年資併計、分別給付機制。


保險費負擔比例詳細說明
  • 一般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0%,政府負擔40%
  •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者:自行負擔0%-45%,政府負擔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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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退休及養老基金可分為二大區塊,第一層支柱是以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作為基礎,包括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等;另外配合職業年金,設立第二層保障,包含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私校退撫儲金。彼此間的監管機制及退休制度雖互有差異,但實質上退休基金管理的相關理論與實務經驗是相通的,除退休基金監管單位的努力提昇專業知能之外,更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學識與經驗,透過意見交換,藉以不斷提升基金經營管理能力。產官學界的意見交流需透過一個組織作為中間溝通的橋樑,而協會所扮演的角色即是這中間的溝通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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