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2年11月4日台內社字第0920041286號 函准予備查
※本會章程第六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3年7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30192336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章程第七、三十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4年10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077588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節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8年9月9日台內團字第1080282223號函予以備查。
※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10年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00002454號函備查。
※本會章程第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十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月28日台內團字第1110001362號函備查。
我國退休及養老基金可分為二大區塊,第一層支柱是以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作為基礎,包括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等;另外配合職業年金,設立第二層保障,包含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私校退撫儲金。彼此間的監管機制及退休制度雖互有差異,但實質上退休基金管理的相關理論與實務經驗是相通的,除退休基金監管單位的努力提昇專業知能之外,更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學識與經驗,透過意見交換,藉以不斷提升基金經營管理能力。產官學界的意見交流需透過一個組織作為中間溝通的橋樑,而協會所扮演的角色即是這中間的溝通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