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軍公教

軍人保險簡介

 
台灣銀行自民國39年6月起接受國防部委託代辦軍人保險相關業務。並於民國97年1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改制為臺灣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代辦軍人保險相關業務。
理賠項目主要針對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眷屬喪葬津貼等五項,給付皆是以軍保基數來計算。其中退伍給付為軍人的第一層保障。
退伍給付:
  • 服役未滿5年者,未曾領受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可領取退費給付,按其最後繳費月份扣費標準,無息退還其以往各月所繳之保險費。
  • 服役滿5年者,可領取退伍給付,依其基數和俸級核計退伍給付。
退伍給付基數計算如下:
  • 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 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 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 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 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簡介

勞工保險是我國施行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自民國39年開辦至今,為廣大的勞工朋友提供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的現金給付及職災醫療給付,不但有效保障勞工生活穩定、勞工階層工作意願,更是維持社會安定及安全之主要力量。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民國59年1月辦理疾病門診給付,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繼續辦理。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勞保局辦理。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的特色

勞保特色

保險費率

現行10%
法定6.5-12%
(皆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

投保薪資

23,100~45,800元
(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費負擔比例

(普通事故保險為例)
*詳下表

老年給付

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
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

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

(需同時符合)
年滿60歲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辦理離職退保者

計算基準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

採計年資

無上限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與國保採年資併計、分別給付機制
與其他保險採年資保留機制


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細部說明
  • (1)年滿 60 歲起可請領年金
  • (2)107年起調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調高為65歲止

保險費負擔比例(普通事故保險為例)

外部網站連結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調高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金額;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考量各社會保險的衡平性,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調高為2個月。另鑑於請領遺屬年金者,部分受益人為老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有子女離家而暫時無法聯繫,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俟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為確保遺屬之權益,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條文,明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的被保險人,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就不適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的特色

特色

保險費率

現行9%
法定6.5-12%

投保薪資

18,282元

保險費負擔比例

一般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者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與勞保採年資併計、分別給付機制。


保險費負擔比例詳細說明
  • 一般被保險人:自行負擔60%,政府負擔40%
  •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身心障礙者:自行負擔0%-45%,政府負擔55%-100%

外部網站連結
關於協會

我國退休及養老基金可分為二大區塊,第一層支柱是以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作為基礎,包括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等;另外配合職業年金,設立第二層保障,包含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含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私校退撫儲金。彼此間的監管機制及退休制度雖互有差異,但實質上退休基金管理的相關理論與實務經驗是相通的,除退休基金監管單位的努力提昇專業知能之外,更需要各界專家學者提供寶貴的學識與經驗,透過意見交換,藉以不斷提升基金經營管理能力。產官學界的意見交流需透過一個組織作為中間溝通的橋樑,而協會所扮演的角色即是這中間的溝通橋樑。

協會位置

聯絡協會
  Email: pfaservice@pension.org.tw
  02-2506-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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