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 首頁
  • 認識RFA
    • RFA課程
    • RFA測驗
    • RFA認/換證
    • 認列CFP®/AFP M3
    • RFA持證人徽章升級制度
    • RFA與高齡顧問課程互抵辦法
    • 授權教育訓練機構
    • 常見問題
  • 測驗訊息
  • 活動訊息
  • RFA持證人系統登入
  • 查詢RFA顧問

RFA與高齡顧問課程互抵辦法

  • Home\
  • 認識RFA\
  • RFA與高齡顧問課程互抵辦法

「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與「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課程互抵辦法

為提升RFA學員之學習效益,並促進專業證照間之資源整合與互認,自即日起,本會正式啟動「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課程」與「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課程」之互抵機制。相關辦法說明如下:

一、課程互抵規則
  1. 完成「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系列六課程【高齡金融相關商品(一)】及【高齡金融相關商品(二)】(詳附件1) 並取得完訓證明者,可抵免「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課程」單元九【非保險類退休理財商品介紹】及單元十【保險類退休理財商品介紹】。
  2. 持有「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課程結業證書之學員或「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持證者,可申請抵免「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系列六課程。
二、申請流程 (詳附件2)
  1. 報名參加「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測驗時,學員或RFA持證人可於測驗報名網頁選擇課程互抵選項,並上傳完訓證明文件供研訓單位存查。
  2. 測驗單位將彙整學員報名資料及上傳文件(RFA結業證書或RFA持證證書),並提交本會進行資格查核。
  3. 查核結果:
    (1)若學員或持證人符合互抵資格,將依程序完成測驗報名。
    (2) 若學員或持證人不符合互抵資格(經查驗上課點名紀錄,未完成RFA課程單元九、十者),本會將通知測驗單位,由測驗單位通知學員並協助辦理相關退費事宜。
三、RFA授權教育訓練機構之配合事項

本次課程互抵機制之推行,不影響雙方原合作契約所訂各項義務,授權教育訓練機構仍應依契約內容辦理。

為確保學員資格審核流程順暢,並配合課程互抵制度之推行,敬請自即日起,各授權教育訓練機構依契約書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以下資料予本會備查:

  • 各班次課程結束後,請提供講師資料、課程日期、時數及學員名單等電子檔案。
  • 提供匯入之結業證號資料,並應包含學員各單元之出席情形 (格式請參附件3)。
    ※此為本會查核學員是否完成相關單元課程之必要依據,亦為日後申請課程互抵時之審核資料,敬請務必配合提供。



附件一:高齡顧問師-完訓證明

附件二:高齡課程互抵流程

附件三:結業證號(和出席率)匯入格式

協會位置

 

 

聯絡協會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𖠿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50號11樓106室
☎︎  02-2506-8185
⎙  02-2506-8165
✉  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熱門連結

  • 關於協會
  • 活動訊息
  • RFA專區
  • 好命退休計算機
  • 好命退休理財平台
© 2025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All Rights Reserved.
  • 首頁
  • 認識RFA
    • RFA課程
    • RFA測驗
    • RFA認/換證
    • 認列CFP®/AFP M3
    • RFA持證人徽章升級制度
    • RFA與高齡顧問課程互抵辦法
    • 授權教育訓練機構
    • 常見問題
  • 測驗訊息
  • 活動訊息
  • RFA持證人系統登入
  • 查詢RFA顧問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