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保障-教育人員退撫制度

簡介

教育人員退休新制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退休經費來源,新制施行前年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 付;新制施行後年資,由教職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 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如退撫基金不足提 撥,由政府負最後撥補責任。依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隸屬銓敘部)負責。

特色

費率及提撥

12%~18%;政府與個人分擔比率為 65%35%

月退休金請領資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延後至 58 歲,其餘教職員逐年延後至 65 歲 規劃 15 年過渡期,107 年指標數為 76,過渡至 121 年指標數為 90;121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退休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8 歲,其餘教 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5 歲(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59 歲,逐年加 1 歲至 65 歲止)。

退休金計算基準

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前 15 年平均薪額 107.7.1 至 108.12.31 訂為「最後在職往前 5 年平均薪額」,之後逐年拉 長 1 年(109 年為 6 年均薪,以此類推),調整至 118 年以後為「最後在 職往前 15 年平均薪額」

退休所得

所得替代率分 10 年調降,從 75%調降60%(年資 35 年); 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時,維持領取最低保障金額;如調降前之月退休總 所得已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則不予調降。

優惠存款制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07.7.1-109.12.31 降為 9%,110.1.1 起歸零, 本金可領回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1、超過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者:
(1) 保障最低保障金額(33,140 元);其可優存本金為 220 萬 9,333元。
(2) 最低保障金額以外的優存本金部分:
107.7.1-109.12.31 利率降 至 12%;
110.1.1-111.12.31 為 10%;
112.1.1-113.12.31 為 8%;
114.1.1 起為 6%
2、*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領金額不予變動。

年資補償金

1.法案施行起 1 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 已審定者,照原規定發給,但須受所得替代率限制




資料來源: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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