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2年11月4日台內社字第0920041286號 函准予備查
※本會章程第六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3年7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30192336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章程第七、三十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4年10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077588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節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08年9月9日台內團字第1080282223號函予以備查。
※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10年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00002454號函備查。
※本會章程第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十條修正,業經內政部於111年1月28日台內團字第1110001362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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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英文名稱為 Pension Fund Association,ROC(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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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退休基金之發展與交流合作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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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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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退休基金之發展。
二、提供退休基金發展之興革意見。
三、增進會員間聯誼及學術研究。
四、舉辦研討會及學術演講。
五、舉辦退休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訓練與研習。
六、舉辦退休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認證。
七、促進會員間經驗之交流。
八、舉辦及參與國際相關組織之活動,並促進相關合作事宜。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銓敘部及勞動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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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實際從事退休基金之經營、管(監)理經驗或研究工作者,並由本會理監事2人以上推薦資格。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區分為政府機關、學校及民營機構、團體等兩類。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取得本會退休理財規劃顧問認證資格,且年滿二十歲之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會費,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準會員無前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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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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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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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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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退會及停權: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若經本會函催繳會費兩次(含)以上,仍未於約定期限內繳交,得暫停其會籍,該會員在繳交應繳之會費前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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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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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總額至少三分之一應為學術界及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團體代表,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為維持本會中立及產官學代表的衡平性與專業性,其中副理事長一人為學術界代表。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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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通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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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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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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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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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準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民營機構團體會員新台幣陸萬元。
三、永久會費:一次繳常年會費之十倍者,為永久會員,今後無須再繳常年會費。準會員不適用此規定。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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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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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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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