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退休金制度

香港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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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提撥制(DC) | 確定給付制(DB) / 確定提撥制(DC) | 確定提撥制(DC) | ||
一、各式計畫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MPF) (簡稱「強積金計劃」) |
公積金計劃 (ORSO) |
強積金系統下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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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提撥方與比率 |
法訂: 僱主和員工各提撥薪資的5%,薪資上限為港幣三萬元。 自願: 計劃自訂。 |
計劃自訂。 |
TVC 是完全自願的,金額可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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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領資格 |
正常退休: 65。 提早退休: 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滿意的證據,證明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死亡 |
計劃自訂。 |
正常退休: 65。 提早退休: 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滿意的證據,證明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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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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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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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給付標準 |
帳戶金額。 |
計劃自訂。 |
帳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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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賦優惠規定情形 |
員工提撥的部分是免稅; 法定: 僱主法定提撥的5%是免稅 自願: 其他部分依既得比例做計算,若一年10%的既得比例可免稅,多出的部分依照所得稅做計算。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是工作10年以上則免稅。 |
員工提撥的部分是免稅;僱主提撥的部分依既得比例做計算,若一年10%的既得比例可免稅,多出的部分依照所得稅做計算。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是工作10年以上則免稅。 |
每年的扣稅額上限是 HKD 60,000,這包括所有符合條件的 TVC 和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稅務扣減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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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政府管理 |
N/A |
N/A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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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選擇投資標的 |
認可互惠基金(特定類型的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目標日期基金) |
認可互惠基金(特定類型的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目標日期基金) |
同強積金 - 認可互惠基金(特定類型的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目標日期基金) |
補充資訊
- 香港無第一層由政府管理的強制性供款制度。
- 公積金計劃並無一定的框架,公司可以自行設計其退休金規則。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推出,當時已有一些企業自行提供公積金計劃作為僱員退休福利。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有些僱主仍然提供公積金計劃,讓僱員二擇其一。
供款安排
參加公積金的僱主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供款細則由僱主決定,所以不同公司會作出不同的供款安排。至於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收入的5%,設有上限。
投資組合
公積金計劃的投資組合通常由僱主決定,而強積金則由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選擇計劃內的基金組合。
歸屬比例
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既得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供款的權益;滿5年則可獲50%,如此類推。但在強積金計劃下,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離職後,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將全數歸僱員所有。 - 合資格年金 - 延期年金產品需符合保監局發出的指引,其有關保費才可以扣稅,包括: 1) 保費總額最少為18萬元,供款期最少5年,2) 年金領取期最短為10年,3) 年金領取人須年屆50歲或以上才可領取年金。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 - 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是在強積金制度下的一種員工提撥,可投資強積金制度下的投資產品,強積金計劃的僱員成員、強積金計劃的自僱成員、強積金計劃的個人賬戶持有人、公積金計劃(ORSO),亦稱為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皆可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