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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保障-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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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緣起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緣起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 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

 

基金的基本目標

  • 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撫卹
  • 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 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基金費率及提繳

  • 現行費率:15% (修正法定費率上限為15%)
  • 每月應繳退撫基金總額中,政府提撥 65%,個人自繳 35%

 


基金給付 / 退休金分類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600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未滿1年者,每1個月照基數1/1200給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兼領月退休金

計有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3種(按公務人員自 100年起僅能選擇兼領1/2之方式;軍職人員無兼領退休金方式)。其給與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撫慰金分類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公務人員自100年起增加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軍職人員含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按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支領月撫慰金(按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另有與配偶共同領受撫慰金遺族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1/2)。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撫卹金分類

一次撫卹金

公務人員(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未滿15年者:1年給1.5個基數,1個月給1/8個基數;未滿10年者,除依未滿15年規定計算(每1年1.5個基數)外,於未滿10年部分,每減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例如:任職1年給10.5個基數(1年1.5個基數,未滿9年加給9個基數,合計10.5個基數)。
滿15年者:15年給15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1個月給1/24個基數,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https://reurl.cc/Wx31Nx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99年12月31日前適用)

未滿15年:1年1.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滿15年:給15個基數,另超過15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者不計,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最高給與25個基數。

 

軍職人員

未滿10年:以10年計,給15個基數。 滿10年:給15個基數,另超過10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每1個月0.042個基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資料來源:銓敘部、退撫基金)

年撫卹金

公務及教育人員:

任職15年以上者,除上述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核給10年,惟符合部分條件者,得給予終身或原因消滅時為止。


軍職人員:

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金,服役未滿3年者,給3年;滿3年者,給4年,以後每增服2年者再增給1年,不滿2年之年資,按每增2個月給1個月計,最高給12年。惟符合特別條件者,得給與終身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資遣給與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予53個基數。

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參加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個人或個人及政府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權益可攜性

公務人員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滿5年以上,得同時申請一次發還政府撥繳部分;轉任私部門並辦理退休者,可於65歲至66歲一年內領取)

教育人員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如係於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另得申請發還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年資可併計成就退休條件

軍人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 中途離職者,可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如係於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另得申請發還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 軍、公、教等共同參加退撫基金之人員可相互併計退休年資

資料來源:銓敘部、退撫基金

協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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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𖠿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50號11樓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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