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簡介
勞工保險是我國施行的第一個社會保險制度,自民國39年開辦至今,為廣大的勞工朋友提供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的現金給付及職災醫療給付,不但有效保障勞工生活穩定、勞工階層工作意願,更是維持社會安定及安全之主要力量。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民國59年1月辦理疾病門診給付,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繼續辦理。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勞保局辦理。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有了年金,勞工朋友將獲得更完善的勞保保障。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的特色
勞保特色
保險費率
現行10%
法定6.5-12%
(皆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
投保薪資
23,100~45,800元
(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費負擔比例
(普通事故保險為例)
*詳下表
老年給付
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
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
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
(需同時符合)
年滿60歲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辦理離職退保者
計算基準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
採計年資
無上限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與國保採年資併計、分別給付機制
與其他保險採年資保留機制
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細部說明
- (1)年滿 60 歲起可請領年金
- (2)107年起調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調高為65歲止
保險費負擔比例(普通事故保險為例)
外部網站連結
- 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http://www.blf.gov.tw/
勞保特色
保險費率
現行10%
法定6.5-12%
(皆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
投保薪資
23,100~45,800元
(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保險費負擔比例
(普通事故保險為例)
*詳下表
老年給付
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
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
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
(需同時符合)
年滿60歲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辦理離職退保者
計算基準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
採計年資
無上限
與其他保險別之銜接機制
與國保採年資併計、分別給付機制
與其他保險採年資保留機制
- (1)年滿 60 歲起可請領年金
- (2)107年起調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調高為65歲止
外部網站連結
- 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http://www.blf.gov.tw/
- 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http://www.blf.gov.tw/